↑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

  ②轎車駕駛員擔全責

  此外,貨車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制動前瞬間)為59km/h,未能計算出轎車的道路交通車輛速度。

  在兩車發生碰撞時,貨車車身位于汶川往松潘方向的車道內,碰撞過程中,轎車因碰撞導致其速度快速降低至0km/h,由于貨車總質量大,因為慣性不能立即停止,導致貨車繼續向其行駛方向推行轎車。轎車被向后推行、倒退行駛并發生順時針方向旋轉,車尾朝向岷江河方向。由于路面外低內高及碰撞沖擊作用,加快了轎車后退的速度,最終車輛后退墜河。

  綜合分析以上情況,轎車駕駛員謝某駕駛車輛違法超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謝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以及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情形下,不得超車”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轎車駕駛員謝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貨車駕駛員張某無責任,轎車內同行者文某、陳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前的三人合影↑事故發生前的三人合影

  “家屬申請復核”

  ① 大貨車沒有減速

  陳某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這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他們和文某、謝某的家屬均到達茂縣。由于對事故認定有異議,他們三家人聯合向上級阿壩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遞交了《復核申請書》,請求對該事故責任重新進行認定,并撤銷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這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方家屬認為,貨車發生事故時的車輛速度為59km/h,在未計算出轎車在發生事故時速度的情況下即認定轎車駕駛員謝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此外,謝某超車是事實,但貨車駕駛員在發現對面來車超車時,應當減速進行避讓,而在事故認定書中并沒有發現貨車駕駛員盡到了減速避讓的安全駕駛義務。

↑墜江車輛被找到↑墜江車輛被找到

  失聯家屬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15時57分,但在《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對貨車行駛記錄儀的車速記錄中可見,在15時58分48.2至15時58分54.8之間,貨車速度還由57km/h升至64km/h,且無制動信號,直至15時59分08.0才記錄貨車有制動信號,隨后速度才降至0km/h。這說明貨車司機在事故發生時不僅未減速,反而存在車輛加速,導致事故發生之嫌,因此此次事故只認定轎車駕駛員全責,貨車駕駛員無責有失公允。

  ② 大貨車有超速行為

  此外,家屬表示,事發路段標明大車的限速為50km/h,小車的限速為70km/h,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大貨車車速(制動前瞬間)59km/h的認定,事發時,大貨車處于超速狀態。

  家屬表示,“由于超速,制動不及時,大貨車的反推力才把小車推入江中。”所以大貨車也存在一定責任,而并非無責。

  紅星新聞記者也從茂縣交警大隊了解到,茂縣至飛虹鄉間,全路段限速70km/h,大型車輛區間測速限速值為50km/h。(區間測速:在同一路段上布設兩個相鄰的監控點,基于車輛通過前后兩個監控點的時間來計算車輛在該路段上的平均行駛速度,并依據該路段上的限速標準判定車輛是否超速違章)。

↑事發路段附近地面標有限速提示:大車50km/h↑事發路段附近地面標有限速提示:大車50km/h

  陳某的姐姐表示,“說到底,自己的妹妹才是最無辜的一個,現在人都還找到。”雖然現在認定謝某全責,但三家人都失去了親人,她們也無法再讓謝某家人負責。

  陳某的姐姐認為,“現在小車上的人都不在了,發生事故那里又沒攝像頭,可能會存在死無對證的情況。”她希望通過再次調查,能讓貨車司機承擔應負的責任。

  據悉,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若對事故認定有異議,自《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同一事故的復核僅有一次。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