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李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張翼等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多次包庇、縱容,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情節嚴重;李松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為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廉潔性,懲罰犯罪,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松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扣押在案的對講機六臺及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4.421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