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假借賣車名義騙取他人購車款,在低價將車“賣”出后,又利用GPS和車鑰匙將車盜回。但結局是——偷雞不成蝕把米。1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定書載明,四人因此犯詐騙罪,他們在退還受害人損失后,不僅被判處刑罰、并處罰金,連作案工具——轎車也被沒收了。

  今年上半年,來自資陽市雁江區和成都簡陽市的馬某某、嚴某、江某某、馬某共謀,欲假借賣車名義騙取他人購車款。他們商量后,決定將馬某的成都籍榮威牌白色轎車賣給他人,待收到購車款后利用車輛的GPS、車鑰匙再將車盜回。5月23日,嚴某聯系到購車人前來購車,并將車開至雁江區某廢棄工廠大門外停放,隨后馬某某、江某某在此處以2.5萬元的價格假裝將車賣給購車人,并交付一把車鑰匙,購車人手機轉賬2.5萬元至江某某銀行賬戶上。

  在購車人將車開走,馬某某等四人確認收到購車款后,嚴某、馬某通過車內安裝的GPS在雁江區雁興路附近找到“賣”出的轎車。隨后,馬某趁購車人不備,用另一把車鑰匙將車開走。事后,嚴某分得1.25萬元,馬某某、江某某二人共分得1.25萬元。案發后,警方將涉案4人抓獲。后經資陽市雁江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榮威牌轎車價值47949元。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馬某某等人于10月15日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5萬元,取得諒解。雁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馬某某等四人犯詐騙罪的事實及量刑情節屬實,罪名成立。10月1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嚴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江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此外,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榮威牌白色小轎車及車鑰匙被沒收,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一審宣判后,車主馬某以原判量刑過重、將涉案轎車作為犯罪工具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等人采用假裝將轎車賣給被害人再盜回的方式詐騙他人,該車登記在馬某名下,是實施詐騙犯罪的關鍵,原判將其作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并無不當,故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相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據此,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30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馬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