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凌 封面新聞記者 伍雪梅

  12月24日,由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提起的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翠屏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系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的宜賓“7.02”非法捕撈水產品系列公益訴訟案件中提起訴訟的首例案件。

  經查,徐某某、宋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期,在金沙江宜賓市屏山縣新安鎮、新市鎮等地(長江流域重點水域),使用“地龍網”、“排鉤”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黃顙魚(黃辣丁)、長吻鮠(江團)、圓口銅魚(水篦子)等野生河魚,并將捕撈的野生河魚銷售給宜賓市翠屏區某河鮮店老板張某某,共計52321元。該非法捕撈行為直接破壞了捕獲品種天然漁業資源的增殖,間接影響了區域生態平衡 。

  庭審當天,翠屏區檢察院指派兩個檢察官辦案組,分別以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席庭審履行職責,并首次在宜賓市檢察機關提出“公益性勞務+增殖放流”的替代性方式,補償對天然魚類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

  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支持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全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請,對其中犯罪情節最重的徐某某當庭決定逮捕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依法判處五被告刑罰的同時,責令五人在判決生效后開展增殖放流、公益性勞務保護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