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女童被精神病人砍傷

  索賠醫療費未獲一審法院支持

  小雨家住隆昌市響石鎮某村,去年5月5日下午,她隨奶奶在路邊玩耍時,被突然發病的鄰居王某手持篾刀砍傷。

  據隆昌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王某自2002年起出現精神異常,曾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先后三次住院治療,出院后長期門診治療和服藥。小雨在送醫后被診斷為重型腦傷等,后經轉院治療于去年12月好轉出院,但醫囑要求繼續系統康復診療。

法庭外,不能獨自行走的小雨由奶奶陪伴著法庭外,不能獨自行走的小雨由奶奶陪伴著

  住院治療139天,除醫保報銷11萬余元外,小雨方自行支付5.8萬余元。出院后,小雨接受門診治療和康復理療,花費門診治療費4.3萬余元。一審法院還查明,事發后,王某的丈夫黃某向小雨方支付40200元,小雨父母通過水滴籌、輕松籌獲得捐助13.7萬余元,響石鎮政府給予困難補助和職工捐款2.3萬余元。

  經鑒定,小雨顱腦損傷后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屬十級傷殘。王某在案發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對于本次作案實施的違法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后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書,目前,王某正在醫院住院治療。

  小雨出院后,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代她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及黃某連帶賠償住院醫療費5.8萬余元、門診治療費4.3萬余元,以及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總計18萬余元。庭審中,黃某辯稱,小雨獲得的賠償款及社會捐助已能完全填平各項損失,他也盡到對妻子的監護義務,自己沒有責任。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小雨因身體受到傷害,其有權依法主張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在核定小雨主張的合理損失時,法院認為,住院醫療費和門診治療費已由小雨方支付,屬財產性損失。而水滴籌、輕松籌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會性和針對性的,即為了幫助小雨解決治療費用困難問題,此款足以彌補其主張的醫療費用損失。小雨再次主張醫療費10萬余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獲益。財產性損失已由社會捐助予以彌補,小雨對此不能重復主張,故法院對小雨主張的醫療費用10萬余元不予支持。

  此外,對于黃某辯稱的自己沒有責任,法院經審查,事故發生時,小雨隨監護人在農村戶外公共區域玩耍,傷害事故是因王某自身病發產生幻聽而無故持刀傷害小雨所致,且事故發生時王某的監護人黃某未在場,也未在家,系事后趕回。為此,法院認為,小雨及其監護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黃某未舉證證明其盡到了監護責任,故小雨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據此,法院認定小雨的各項合理損失72480元應由被告方承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200元后,被告實際還應承擔32280元。今年10月2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賠償小雨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交通住宿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280元,賠償費用從王某個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黃某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