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上訴]
社會捐助是贈予
不能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因不服一審判決認定的社會捐助彌補醫(yī)療費損失,小雨方提起上訴。11月25日,該案二審在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小雨的代理律師曾從剛在陳訴上訴請求及理由時說,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兩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18萬余元,并判決兩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方認為的事實和理由為:一審法院認定小雨重復主張醫(yī)療費10萬余元系事實認定錯誤,小雨獲得16萬余元社會捐助是以小雨名義向社會發(fā)起,捐助人捐助作為一種贈予行為,受益人是上訴人,系贈予合同關系。而被上訴人王某將小雨砍傷,系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醫(yī)療費,不應當因為小雨獲得了捐助,而免除侵權責任。
對此,被上訴方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理應得到維持。事發(fā)后,王某的姐姐幫小雨在輕松籌發(fā)起募捐,其目的是為了填平小雨在接受治療期間產生的費用和損失。水滴籌和輕松籌獲得的捐款,大部分資金來自王某的親屬。此外,黃某還稱自己盡到了監(jiān)護義務,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姐姐認為王某家庭貧困,在借債賠償后,更是雪上加霜。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還稱,輕松籌是自己發(fā)起的,捐款對象是小雨,獲得了捐款23139元。此外,水滴籌獲得的11萬余元捐款中,大部分也是他們的親朋好友轉發(fā)和捐助的。對此,小雨的爺爺表示,水滴籌的捐款都是給小雨的,其中有不少是自己親朋好友捐的。
曾從剛在法庭辯論中表示,小雨受傷后醫(yī)療的資金來源之一是水滴籌和輕松籌捐贈平臺,但平臺的資金來源是贈予關系,受益人只能是小雨。通過兩個平臺籌集的資金,受益人不應是雙方,更不可能是被上訴方。捐贈平臺的資金來源包括小雨親朋、被上訴人親朋、同村組鄰居和干部、陌生人,四個方面的捐贈受益人均是小雨,雙方均無法區(qū)分平臺上的資金來源哪些來自各方親朋,被上訴方如要主張權利,應承擔舉證責任,但被上訴人沒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的責任。因此,水滴籌和輕松籌款的捐款屬于社會人士對小雨的贈予行為,不能免除被上訴人的賠償責任。
在庭審結束后,該案未當庭宣判。因雙方同意調解,庭審結束后,法院將組織雙方調解。審判長當庭表示,如調解不成,將擇期宣判。
[二審改判]
案涉醫(yī)療費由傷人方承擔
第三方救助非減輕侵權責任法定事由
12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已于25日作出二審判決并將二審判決書送達雙方。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但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了改判。
據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的判決書,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101713.44元醫(yī)療費是否應當由王某、黃某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權人賠償醫(yī)療費是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定方式,小雨主張王某、黃某賠償醫(yī)療費于法有據。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只有在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情形下,方可減少侵權人的責任,而損害發(fā)生后被侵權人獲得第三方幫助或救助并非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事由。
為此,法院認定,王某、黃某辯稱應扣減小雨因受傷醫(yī)治產生的醫(yī)療費10萬余元,不應得到支持。因小雨方對一審法院認定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交通住宿費等損失72480元予以認可,小雨的損失加上醫(yī)療費101713.44,合計應為174193.44元??鄢跄?、黃某已支付的40200元,小雨還應獲賠133993.44元。
據此,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小雨的上訴請求,并于12月25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隆昌市人民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王某賠償小雨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33993.44元。賠償從王某個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黃某賠償。
12月28日,小雨的爺爺鄭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家人認可判決結果,但賠償款能否拿到也很難說,因為對方家里比較貧困。“目前,小雨還是走不得(不能獨立行走)”。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還介紹,此次事件對兩個家庭都是傷害,小雨受傷,黃某本就貧困的家庭更顯困難。在二審改判的同時,法院已協(xié)調和聯(lián)系隆昌相關部門、鎮(zhèn)村,爭取在政策范圍內給予兩家人適當的幫扶。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