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載明,張德剛的死亡發生在被告許某某實施毆打行為之后第三天……尸檢報告、鑒定結論均明確排除暴力性外傷致死以及酒精、毒物致死的可能性,確定張德剛屬于病理性死亡……從法醫鑒定的論證過程來看,高血壓引起張德剛多處器官的血管硬化性病變,該病變導致其死亡。因此,許某某對張德剛的揮棍毆打行為,直接后果為尸檢檢見的“頭面部陳舊性輕微外傷,符合鈍器作用形成”,與張德剛的病理死因之間不存在引發與被引發的關系。換言之,許某某的毆打行為與張德剛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判決書顯示,死者張德剛的自身疾病與多器官病變,引發“腦枕葉動脈粥樣硬化伴破裂、出血進入蛛網膜下隙及左、右側腦室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許某某在與張德剛生前發生糾紛時實施毆打系過錯行為,應予譴責,但該過錯行為與三日后張德剛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當對張德剛的死亡后果承擔侵權責任……二原告主張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但并未舉示充足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后果與被告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12月29日晚,張維勛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經再三思考,暫取消上訴的想法。
律師說法:
尋求法律幫助前要有證據意識和固定證據意識
四川省律師協會維權委委員馮駿律師表示,本案中,死者的遭遇令人同情。不過,從現有證據分析,腦溢血的急性發作的確有誘發的因素,但誘發因素與發病之間必須要有法律證據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
如果死者在生前和人發生抓扯,但是沒有到相關醫院進行檢查,沒有相關病歷資料,就意味著始終缺乏什么是誘因這樣一個前提;加之傷者在死后再進行遺體鑒定,意義可能也不大。因此,法院以證據不足(無法律上因果關系)為由駁回死者家屬的法律訴求,并無不當。
馮駿還表示,明年1月1日,《民法典》將正式實施,這本生活的百科全書始終貫穿了一個證據概念。因此,大家一定要有證據意識、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遇事找法是正確的選擇,但尋求法律幫助前要有證據意識和固定證據意識。只有把證據意識作為第一要務,才能使所有社會個體在社會生活中、在法律訴求上得到應有的保護。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