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6月22日,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和洪某甲的非婚生子女洪某乙由陳某撫養,洪某甲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支付洪某乙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的撫養費76901.63元,此外,洪某甲每月1日前向陳某支付洪某乙的撫養費1200元,自2020年5月起至洪某乙十八周歲且能獨立生活時止。對此判決,雙方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檢方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同等權利,生父或生母應當承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責任不僅是因為血緣關系產生的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
但是,受中國傳統婚姻和家庭觀念影響,現實中非婚生子女往往無法與婚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尤其是向未承擔撫養義務的生父或生母一方追索撫養費較為困難,該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支持起訴成功為非婚生子女依法維權,對于推動社會形成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生父或生母應當依法承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責任的善良風俗具有較為典型的導向意義。
據悉,2020年1至11月,四川省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受理各類民事檢察案件6543件,同比上升40.83%;結案7081件,同比上升68.01%;提出監督意見2658件,同比上升98.95%;法院采納監督意見2508件,同比上升125.13%。其中,共辦理支持農民工、老人、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追索勞動報酬、撫養贍養費等起訴案件1698件,同比上升108.12%,案涉金額5263.96余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