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12月31日,記者從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12月30日,該院對四川高院指定管轄的川煤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董事阿多受賄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
被告人阿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阿多違法所得1421.56萬元、寶璣牌手表1只、伯爵牌手表1只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阿多先后擔任四川省得榮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甘孜州副州長以及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被告人阿多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鄒某某、何某某等4人和四川某公司等6家單位在工程承攬、設備供應、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21.56萬元和寶璣牌、伯爵牌手表各一只。
南充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阿多在擔任四川省得榮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甘孜州原副州長、川煤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設備供應、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1421.56萬元和寶璣牌、伯爵牌手表各一只,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處罰。阿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應當對其從輕處罰。庭審中,阿多認罪、悔罪,并退繳了全部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阿多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阿多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提出上訴。
被告人阿多的親屬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共30余人旁聽了宣判。(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