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儀隴縣法院向一名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故意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發出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妨害民事訴訟正常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法院決定對其罰款1萬元。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后,儀隴縣法院適用該規定向虛假陳述當事人開出的首張“罰單”。
案情回顧
當庭作虛假陳述當事人被罰款1萬元
陳某某訴周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儀隴縣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在原告陳某某主張借給被告周某某、劉某某一筆40萬元的借款時,陳某某提交了借條、《周某某、劉某某借款明細》以及與劉某某的通話錄音資料,欲證明40萬元借款是由案外人劉某誠代為轉賬支付給被告劉某某的事實。
在第一次庭審中,被告劉某某陳述未收到經劉某誠轉賬支付的40萬元。
在第二次庭審中,原告陳某某申請案外人劉某誠出庭作證,在法庭向被告劉某某明確告知作虛假陳述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后,被告劉某某依然堅稱未收到該筆40萬元的借款。
后經法庭查明,被告劉某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賬號于2014年7月10日收到案外人劉某誠匯款存入的4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在庭審中故意作虛假陳述,在法庭向其告知作虛假陳述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后,依然未如實向法庭陳述相關案件事實,其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屬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最終,儀隴縣法院依法作出對被告劉某某處罰款1萬元的決定。
法官說法
虛假陳述妨礙審理將依法嚴懲
根據今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法院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依法作出處罰,有利于保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同時對維護司法公正,增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營造規范有序的訴訟程序和誠實信用的社會風氣具有重要意義。
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真實情況作真實、完整的陳述,提交客觀真實的證據。作虛假陳述、扭曲事實真相、違反誠信的行為,法院一經確認,必將依法進行懲罰。
余媛媛 馮林秀 記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