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邵明亮
1月4日,四川在線記者從四川省政府網站獲悉,日前,《四川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補償辦法》正式印發,對建設項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水域等國有資源(資產)的有償使用行為進行了規范。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維修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產生不利影響,造成運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占用方)應當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書面同意,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此外,《辦法》還根據占用時間的不同進行了區分,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3年以上的(含3年),能夠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方應當遵守“先建后廢”的原則,按照原規模且不低于原標準及時修建效益相當的替代工程。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3年以下的(不含3年),占用期屆滿時,占用者必須負責恢復水利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經原批準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交接手續。
《辦法》還明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機電提灌站及其附屬設施、農業灌溉設施被占用,由其所屬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農村機電提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占用補償計算。
據了解,《辦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