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唐子晴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但仍有一部分人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此類行為該咋懲治?1月5日,攀枝花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發布,其中一例通過創新裁判方式和執行方式做出司法實踐。

  2014年底至2017年1月,黃某祥在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挖掘機、裝載機和碎石破碎機,擅自在攀枝花市鹽邊縣惠民鄉偏外村新橋組船房塘子河壩開采河道砂石3480.1立方米,并進行出售。經鑒定,黃某祥違法開采的3480.1立方米砂石(混合砂)價值121803元。

  2018年9月12日,鹽邊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黃某祥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0000元,該判決已生效,黃某祥已繳納罰金40000元。

  但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黃某祥破壞河道生態雖經刑事判決予以評價,但其造成損害后果仍然存在。于是委托攀枝花市水利局就黃某祥違法采砂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造成的影響、損害結果以及該影響和損害結果需要如何恢復出具專家意見。

  攀枝花市水利局認為黃某祥違法采砂立案以來,經歷了多個洪水期,對河道生態影響及損失不能準確估量,建議采取魚類人工增殖措施。刊登公告后,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由黃某祥從2020年起,分八年支付河道砂石損失賠償金121803元,并自行購買價值3000元的鰱魚或鳙魚魚苗投放于四川省鹽邊縣烏木河。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巨大發展,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我國逐步完善了相關法律規定,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加以規制。

  [法官說]

  生態就是資源,生態就是生產力。河道是自然生態環境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防洪排澇、調節氣候、維持生態平衡、改善城鄉景觀等多方面的功能。在未辦理許可證的情況下開采河道砂石的行為不僅在減損河道行洪能力,同時也破壞了河道的生態環境,給人民生命和財產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審判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助于推動解決社會痼疾,充分發揮公益訴訟的職能作用,準確把握工作方向,服務保障大局,提高國家治理能力,保障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切實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