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亞 苑霞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1月8日,四川在線記者從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由該院提起的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翠屏區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徐某某、宋某某等人被依法判令以“公益性勞務+增殖放流”的替代性方式,補償對天然魚類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這是宜賓市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以勞代償”的刑附民公益訴訟案件。
2020年7月2日,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在執法中發現有商家涉嫌銷售野生河魚,隨之,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浮出水面。經查,該案涉案30余人,案發地涉及川、渝、滇三省,資金流水800余萬元。
第一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5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審查查明,徐某某、宋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期,在金沙江宜賓市屏山縣新安鎮、新市鎮等流域(長江流域重點水域),使用“地龍網”、“排鉤”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黃顙魚(黃辣丁)、長吻鮠(江團)、圓口銅魚(水篦子)等野生河魚,并將捕撈的野生河魚銷售給翠屏區某河鮮店老板張某某,共計52321元。該非法捕撈行為直接破壞了捕獲品種天然漁業資源的增殖,間接影響了區域生態平衡。翠屏區檢察院遂對該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辦案中,檢察官了解到,五名被告人均系捕魚為生的村民,年齡較大,家庭貧困,賠償能力不足,如果請求法院判處生態修復金,可能難以執行。經與相關部門多次磋商,翠屏區檢察院提出了以勞務代償方式履行的方案,即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下,在非法捕撈江段開展為期15天沿江巡護及長江禁捕退捕魚類保護宣傳工作,同時,通過增殖放流修復生態。
承辦檢察官介紹,非法捕撈案件中賠償人多為農民個人,無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往往影響檢察機關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請效果。本案充分考量了生態環境賠償修復和被告人的實際情況,探索以公益性勞務替代賠償修復金的方式,確保了辦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