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蘭楠

  為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管理,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近日,我省修訂《四川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等的全過程記錄活動適用本辦法。新《辦法》將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2017年印發的《四川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后的《辦法》完善了體例結構,分為總則、記錄內容、記錄方式等6章,同時明確了概念和工作主體,并調整充實了相關內容。”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新增了關于行政執法各環節全過程記錄內容、各種執法文書的具體要求、音像記錄的概念及中斷音像記錄的處理等規定。

  記錄內容

  行政執法程序啟動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依職權啟動的,應當對執法事項來源、啟動原因等情況進行記錄;

  (二)依申請啟動的,應當對執法事項的申請、補正、受理等情況進行記錄。

  行政執法調查取證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號以及出示證件情況;

  (二)詢問情況;

  (三)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四)調取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情況;

  (五)抽樣取證情況;

  (六)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審情況;

  (七)證據保全情況;

  (八)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九)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情況;

  (十)聽證、論證情況;

  (十一)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行政執法審核決定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相關事實、證據、依據、自由裁量權適用等情況;

  (二)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承辦機構擬作出決定情況;

  (三)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情況;

  (四)集體討論決定情況;

  (五)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

  (六)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行政執法送達執行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送達情況;

  (二)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

  (三)行政強制執行情況;

  (四)沒收非法財物處理情況;

  (五)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記錄方式

  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者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和調查取證文書、內部審批文書、聽證文書、送達文書等書面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做到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機關執法機構、人員和設備配備情況,采用錄音、錄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對下列行政執法活動進行音像記錄:

  (一)實施檢查、勘驗、取樣、詢問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等調查取證活動;

  (二)對場所、設施、財物實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強制拆除等方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四)舉行聽證會;

  (五)采用留置、公告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

  (六)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機關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推行全程音像記錄。

  記錄中斷

  全過程錄音錄像應當準確記錄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活動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二)行政執法人員、相對人等現場人員;

  (三)行政執法現場環境及行政執法情況;

  (四)涉案場所、設施、設備和財物等;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天氣惡劣、人為阻撓等客觀原因中斷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在現場執法結束后書面說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當天的執法活動結束后立即將音像記錄信息移交儲存。因連續執法、異地執法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不能及時移交儲存音像記錄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本機關后24小時內移交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