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范圍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執法行為中,應當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許可主要包括:

  (一)適用聽證的;

  (二)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決定的;

  (三)變更、撤回、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較大數額沒收財產;

  (三)責令停產停業;

  (四)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五)行政拘留;

  (六)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決定;

  (七)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強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經營場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扣押許可證或者執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審核內容

  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提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應當先送本機關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執法承辦機構在送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相關證據;

  (三)相關依據;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

  (五)經過聽證的提供聽證筆錄;

  (六)行政相對人的申辯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法制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五)適用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