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范圍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執法行為中,應當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許可主要包括:
(一)適用聽證的;
(二)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決定的;
(三)變更、撤回、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較大數額沒收財產;
(三)責令停產停業;
(四)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五)行政拘留;
(六)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決定;
(七)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強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經營場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扣押許可證或者執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審核內容
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提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應當先送本機關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執法承辦機構在送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相關證據;
(三)相關依據;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
(五)經過聽證的提供聽證筆錄;
(六)行政相對人的申辯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法制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五)適用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