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蘭楠

  為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近日,我省修訂《四川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新《辦法》將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2017年印發的《四川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川辦發〔2017〕83號)同時廢止。

  “修訂后的《辦法》新增了關于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原則及審核范圍、法制審核人員配備標準、執法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的處理及程序等規定,明確和細化了分情形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的規定,修改完善了追責的情形等。”

  審核機構

  《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案件辦理、審核、決定相分離的原則,明確法制審核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由委托機關的法制機構實施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聯合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負責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機構會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法制審核機構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法制審核人員,鼓勵引導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到法制審核工作崗位,原則上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