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數十個部門及鄉鎮負責人行賄
作為前縣財政局局長及縣領導,馬安國經常收受縣里各單位以拜年名義送來的錢。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7年,馬安國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共計334.8萬元。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馬安國收受錢財的次數多達355次,送錢的人職務小到南江縣的一個財政所所長,大到縣法院院長、公安局局長等。
據裁判文書顯示,給馬安國送錢的有時任南江縣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局、國土資源局、法院、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旅游局、環保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人事局、經信局、公安局、畜牧食品局、水利局、水務局、林業局、計生委、規劃和建設局、縣婦聯、招商局、民政局、共青團縣委、發改委、統計局、糧食局、農業局、商務局、人民銀行、經信委、供銷社、采購中心、科協、殘聯、檔案局、質監局、工商局、教科體局、供電公司等機關、單位“一把手”,及20多個鄉鎮的黨委書記或鄉長。
梳理判決書可以發現,在355次行賄的時間段里有超過300次在馬安國任縣財政局局長期間,絕大部分為年底12月或春節前,一般為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送錢的理由多為感謝馬安國在工作經費保障、預算追加、資金劃撥方面的支持。
法院認為,馬安國受賄的時間主要是任當地財政局局長和副縣長期間,在案證據反映出多個部門負責人通過送給馬安國或多或少的財物和紅包,以換取財政或分管副縣長的工作支持,有的行賄人為單位謀利益甚至以個人少量錢款送給馬安國。
馬安國最大一筆受賄是20萬元。法院查明,2011年底,馬安國當選南江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安排南江縣鐵山冶金礦業有限公司購買一輛黑色豐田普拉多越野車供其長期使用。2016年下半年,馬安國將該車退還給南江鐵山公司,之后馬安國以需購車為由,暗示南江鐵山公司董事長王某將車出售可賣20萬元,王某表示愿意給其20萬元用于購車。2017年1月的一天,王某在馬安國家中送給馬安國現金20萬元。
一審判刑11年,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3月20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馬安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同時,扣押在案的馬安國犯罪所得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予以沒收,繼續追繳馬安國犯罪所得人民幣二百六十萬八千元。
一審宣判后,馬安國不服,提出上訴。
四川高院二審認為,馬安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34.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其中索賄2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馬安國利用擔任南江縣委常委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單位公共財物36萬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20年12月7日,四川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