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對趙鵬等1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案發,趙鵬直接組織、領導盧顯華、馬勇、季勇等人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以趙鵬為組織者、領導者,盧顯華、馬勇、季勇為骨干成員,尹財友、李天豹、毛亮、孫毅、朱小朋、尹洪國、敬文周為積極參加者,蔣斌、張克舉、賴大志、王煥秋、雍福林、王本春、李紅林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趙鵬組織為攫取、維護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實施了二十余次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利用組織惡名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十余名群眾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后不敢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不敢舉報、控告或者在接受調查時心存顧慮,害怕被報復;在派出所民警處警過程中,該組織成員多次在派出所等待、威脅、恐嚇被害人;在民警出警后仍對被害人進行追逐攔截;在法院門外打罵被害人,影響法院正常訴訟活動;藐視法律,干擾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通過跟蹤、滋擾、辱罵、毆打、非法侵入住宅、扣押車輛方式向被害人收債,致使部分被害人家庭破裂、外出躲避,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影響酒店、茶樓的正常經營,嚴重干擾公司、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拉攏國家工作人員,致使組織成員違法犯罪后未被及時依法打擊。 

  趙鵬組織通過使用暴力、軟暴力等手段,有組織地在利州、青川、昭化等地實施尋釁滋事8起、敲詐勒索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非法拘禁2起、實施聚眾斗毆2起,共計14起犯罪活動;及其他數起違法行為。上述違法犯罪活動造成10人受傷,其中輕傷1人,輕微傷4人,造成被害人巨大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在青川縣青溪鎮、橋樓鄉和利州城區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鵬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責令退賠相關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告人盧顯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責令退賠相關被害人經濟損失。對其他15名被告人按照各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所犯罪行分別判處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責令退賠相關經濟損失。本案中,另5名被告因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8個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朱艷紅 錢秋宇 四川法治報記者 郝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