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某兵因駕駛的車輛在小區發生擦掛后,物管定損賠付未達到其心理預期,對物管經理心存不滿。為報復物管經理,張某兵用刀片將物管經理的私車剎車油管割破,致剎車油泄漏。18日,記者從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獲刑,該院近日以犯破壞交通工具罪,依法判處張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

  2019年6月,張某兵所駕駛車輛在小區內發生擦掛。事故發生后,小區物管進行了賠付。張某兵覺得小區物管的定損賠付未達到其心理預期,便對物管經理余某心存不滿。2020年4月22日8時許,張某兵來到小區負一樓地下停車場,將余某停放在此的私車左后輪剎車油管割斷。幸虧余某及時發現,未造成嚴重后果。次日,張某兵被龍泉驛警方擋獲歸案。

  經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車輛左后制動管路被割斷將導致車輛的制動效能及制動方向穩定性嚴重下降,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2020年5月20日,張某兵因涉嫌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被監視居住,10月28日被執行逮捕。11月4日,龍泉驛區檢察院對張某兵提起公訴。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兵故意破壞他人的汽車剎車油管,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其系初犯,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張某兵對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張某兵系初犯,有悔罪表現,平時表現良好,系家庭經濟支柱,未造成后果,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兵故意破壞他人的汽車剎車油管,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且被告人張某兵因作案動機為報復他人,主觀惡性大,不宜判處緩刑。最終,該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兵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