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欠下4萬元醫療費

  幼時被遺棄的女兒拒付獲法院支持

  丈夫的離世,讓63歲的王女士(化名)有些難以接受。更讓她為難的是,還欠下醫院4萬余元醫療費,而自己的兩個女兒卻拒絕支付這筆費用。

  近日,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作出判決:王女士需獨自承擔這筆醫療費,兩個女兒不應承擔責任。

  男子去世欠下醫療費,妻子女兒均拒絕支付

  1975年,王女士和丈夫登記結婚,婚后共生育兩個女兒。據當地村委會出具的一份證明顯示:1983年初,王女士與丈夫倆因與他人經濟糾紛外出,將時年6歲的長女和時年4歲的次女遺棄在村社,無人撫養。經村社組織與王女士之胞弟做工作,兩個年女兒由其胞弟收養,由國家和社會給予資助撫養。

  2019年11月,王女士的丈夫因“突發意識障礙”送進某醫院住院治療,當年12月9日治療無效死亡,期間發生醫療費共計4.2萬元尚未支付就醫醫院。無奈之下,某醫院將王女士及兩個女兒起訴到了法院,請求判令三人在繼承遺產限額內,支付欠下的醫療費。若三人放棄繼承,則王女士對這筆醫療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面對醫院的訴求,王女士表示放棄繼承丈夫遺產,并認為本案系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自己并非合同相對方,且欠下的醫療費系丈夫個人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自己不應該承擔。兩個女兒同樣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并認為其幼小時就被父母遺棄,與父母沒有民事上的法律關系,請求駁回醫院的訴求。

  從小被遺棄的女兒不擔責,妻子擔責支付醫療欠費

  游仙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認為:其一,本案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原告醫院為醫療機構,王女士丈夫作為患者在醫院住院治療,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其二,現原告履行了診療義務后,患者有義務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4.2萬余元。其三,現王女士丈夫已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王女士及兩個女兒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并陳述并無第二繼承人。其四,兩個女兒稱自己從小便被遺棄,已為他人所收養,不能認為是繼承人,即便二人作為法定繼承人,其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在本案中也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被告王女士作為死者的配偶,有相互扶助的法定義務,案涉醫療費是丈夫為治療自身疾病而產生的,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王女士應承擔清償責任。

  綜上,游仙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女士在指定時間內,向原告醫院支付其丈夫在治療期間欠下醫院的醫療費4.2萬余元。 

  (胡桃 任建波 趙銀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