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單顯示,該餐館有銷售單價分別為150.00元/斤和50.00元/斤兩種價格差異較大的黃辣丁。

  店主稱,餐館提供的兩種售價不同黃辣丁均是從市場上購進的人工養殖魚。其中,售價150.00元/斤的黃辣丁以野生黃辣丁名義與消費者進行約定收費,而這種“野生黃辣丁”實為人工養殖的牛尾巴魚,因其外形與野生黃辣丁相似,便用來冒充野生黃辣丁提供給消費者食用。犍為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啟動立案程序,對該餐館進行調查。

  通過該餐館提供的購進依據和養殖戶資質等證明材料證實,該“野生黃辣丁”確為人工養殖牛尾巴魚。

  這家餐館在長江“禁漁令”發布后,無法提供野生魚的情況下,以點菜單價格約定和點菜時口頭約定提供野生黃辣丁,實際用人工養殖牛尾巴魚冒充野生黃辣丁的行為,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欺詐行為。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犍為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欺詐行為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