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幫人介紹外籍女朋友為由索要錢財,雇人冒充外籍客戶虛構白酒外銷業務進行詐騙……28日,記者從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的一起詐騙案近日經成都市中院二審判決后維持原判,被告人蒲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退賠被害人損失120余萬元。
2017年6月,被告人蒲某認識了在成都天府新區經營超市的被害人陳某。2017年12月,被告人蒲某以公司經營出問題為由被害人借款6萬元。2018年1月,被告人蒲某因無能力償還被害人借款,遂提出向被害人兒子周某介紹外籍女友,并安排一名外籍女子與被害人母子見面。后被告人蒲某注冊微信號冒充該外籍女子與被害人母子聯系,并以外籍女子家中有事為由向被害人母子索要錢財。截止2019年6月,蒲某先后通過微信、銀行賬戶等收到陳某、周某母子的轉款共計100萬余元。為打消陳某母子的疑慮,又先后通過微信歸還了約15.5萬元。累計給陳某母子造成損失逾84.7萬元。
2018年3月底,被告人蒲某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害人廖某、陳某平。蒲某在無白酒外銷渠道的情況下與廖某、陳某平商量外銷白酒事宜。期間,蒲某邀約了一名尼泊爾籍人士陪同與廖某商談,讓廖某相信了這名尼泊爾籍人士為購買白酒的外國客戶。2018年5月19日,蒲某以其注冊的成都某國際貿易公司與廖某簽訂了白酒購銷合同。此后蒲某以招待客戶、買稅票等名義讓廖某、陳某平向其支付款項。為持續騙取財物,蒲某還偽造了一份與外籍商人簽訂的白酒銷售合同。截止2018年9月20日,廖某、陳某平先后通過現金、轉賬等方式共向蒲某支付了53萬余元(其中廖某出資10萬元中部分為現金交付)。2018年10月1日,蒲某出具了欠廖某60萬元的欠條以及收到現金及轉賬共60萬元的收條。同時,蒲某還通過微信、支付寶收到廖某轉款金額近4萬元,同時通過微信向廖某歸還9.4萬元。蒲某還收到陳某平銀行轉賬金額43萬余元。截止案發時,蒲某累計給被害人廖某、陳某平造成損失44萬余元。
發現被騙后,陳某母子及廖某、陳某平先后向警方報案。2019年6月20日,公安機關將蒲某擋獲歸案。落網后,蒲某主動交待了其所騙款項主要用于償還他人債務及個人開支。
2020年4月20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檢察院以被告人蒲某犯合同詐騙、詐騙二罪,向龍泉驛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8月,龍泉驛區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對該案進行審理。
庭審中,被告人蒲某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辯稱陳某向其轉賬的其中一筆20萬余元是個人借款,應從詐騙金額中予以扣除;對廖某的詐騙金額僅有一兩萬元,且該筆事實應以單位犯罪進行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達5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屬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蒲某騙取廖某、陳某平錢財的行為并沒有伴隨合同的簽訂、履行,其非法占有的財物亦不是合同的標的物或其他與合同相關的財物,雖然蒲某與廖某、陳某平簽訂購銷合同,但僅僅是掩蓋其詐騙行為的手段,不是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的附隨結果,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遂依法判決被告人蒲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責令被告人蒲某退賠被害人陳某母子損失84.7萬余元,退賠廖某、陳某平損失44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蒲某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訴。蒲某認為,其對陳某母子造成的損失為45.5萬余元,其余均為借款;廖某、陳某平向其轉賬中的大部分金額用于了購銷合同,給廖某、陳某平造成的損失僅為37萬余元。
近日,成都市中院對該案進行二審。二審認為,原判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犯罪數額有誤。遂依法維持龍泉驛區法院作出的“被告人蒲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的決定;撤銷“責令被告人蒲某退賠被害人陳某母子損失84.7萬余元,退賠廖某、陳某平損失44萬余元”的決定,改為退賠被害人陳某母子損失84.7萬余元,退賠廖某、陳某平損失3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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