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被上司性騷擾后,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判其道歉,此人卻未履行法院判決,拒絕向女員工道歉,法院這樣強制執行……2日,成都中院發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記者從成都中院獲悉,去年10月,成都中院啟動“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評選工作,高標準選出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刑事案例2件、民事案例2件、商事案例2件、知識產權案例1件、行政案例1件、執行案例1件。
女員工徐某曾在某公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從事社工服務工作,工作期間,公益理事長劉某趁中心只有他和徐某兩人之際,長時間擁抱徐某,徐某掙扎時坐到劉某大腿上,劉某又從背后緊緊抱住徐某的腰部,徐某掙扎脫身。后徐某起訴至法院,認為劉某作為機構負責人,利用優勢地位,對她實施性騷擾,給她的精神上傷害巨大,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違背他人意愿,以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的行為超出了一般性、禮節性交往范疇,帶有明顯性暗示,違背了徐某的意志,對徐某造成了精神傷害,構成對徐某的性騷擾。綜合考慮行為方式和后果,武侯區法院判決劉某向徐某當面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賠禮道歉。宣判后,徐某、劉某均不服提起上訴,成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因劉某未履行法律義務,武侯區法院強制執行,在公告網上將判決內容進行公示,并在報紙上公布部分裁判文書內容。
■典型意義
本案是 2018 年 12 月最高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增加“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的案由后,成都地區受理的首例明確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起訴的性騷擾案件。
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不僅侵犯婦女的人格尊嚴,還可能導致婦女在社會經濟結構上的弱勢,阻礙了婦女的才能發揮。最高法新增“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由,為性騷擾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指引。民法典在人格權編中對性騷擾行為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本案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作出裁判,主動回應了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的立法精神。
■專家點評
點評人:何霞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成都市政協委員,四川省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評估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
此案是最高法將“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列為新增案由以來的首例案件,在2019年入選了中國第九屆十大公益訴訟案件。該案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對推動中國職場性騷擾的防治,對維護在性騷擾中更多受到侵害的婦女的權利具有重大意義。性騷擾行為的認定和證明是性騷擾案件審判的難點。“違背他人意愿”是性騷擾行為侵害他人人格尊嚴本質的體現。
首先,法官采用了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對“違背他人意愿”進行認定。客觀上的標準為正常的社會交往禮儀以及普通人在案件特定情形下對爭議行為的反應。客觀標準使得被迫“自愿接受”騷擾不敢或不能反抗的受害人能夠證明騷擾行為違背其意志。而主觀標準則是相對人的態度,如果相對人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行為人仍然實施,哪怕這個行為可能并沒有人們意識中的嚴重,也同樣構成性騷擾。其次,因為性騷擾通常發生在沒有第三人的場合下,當事人雙方的陳述往往沖突,如何證明性騷擾則是一大難題。二審判決通過對間接證據的采信,結合通常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和行為特征,作出構成性騷擾的認定,判決強調了“基于人格權被侵害而產生的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在案件的執行階段,法院通過在媒體上公布部分裁判文書,并要求被告人承擔相應費用的方式彰顯司法權威和正義。這些做法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的實施作出了有效探索,為后續類似案件的審判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也取得了積極的社會效果。
陳睿 記者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