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余力)近日,內江市東興區法院郭北法庭當庭宣判全市首例依民法典判決的撤銷婚姻案件。在該案中,妻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丈夫起訴撤銷婚姻獲法院支持。
原告劉某與被告賀某于2020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隨后,被告跟隨原告一家人前往浙江省嘉興市工作生活,3月10日,被告發精神疾病,原告才知曉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后原告通過被告戶籍地村委會和東興區殘疾人聯合會得知被告曾于2016年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原告認為,被告在結婚登記前隱瞞病情,令其和其家人無法接受,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兩人婚姻。
法院認為,該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該疾病屬于《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一類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醫治難度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生活,為重大疾病。現原告以被告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時,對于原告同意在撤銷原、被告婚姻的情況下,自愿補償被告20000元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黎兆偉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不過,申請撤銷婚姻應及早提出,根據民法典,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一旦超過這個時間,撤銷權消滅,婚姻有效,就只能選擇離婚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