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青羊檢 記者 趙詩柯)一月內連續發生兩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負責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牛某、牛某某。
1月2日、4日,成都某貨運物流公司所有的兩輛重型貨車,分別在青羊區和龍泉驛區發生兩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轄區交警部門調查認定,車輛駕駛人未按讓行規定駕駛,且所駕駛車輛具有安全隱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成都市應急管理局經調查初步認定,上述兩起事故均為安全責任事故。
案件發生后,青羊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取證,并提出相關偵查建議。針對該案涉及的安全生產規范、安全監管要求等專業性問題,青羊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到企業所在地安全監督部門調查走訪,了解相應規章制度、監管要求和技術規范,進一步補強證據。
經查,兩起事故車輛均存在防護裝置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違法行為,成都某貨運物流公司負責人牛某及安全科長牛某某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未及時排查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未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等違法違規行為。牛某及牛某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月4日被青羊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針對貨運物流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青羊區檢察院通過檢察建議的形式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