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正在讀高三的趙某通過老師介紹參加了北京某培訓機構的培訓,該培訓機構稱只要交納13萬元,參加“強基計劃”及高考培優課程,保證趙某能被清華、北京大學錄取,若未被錄取,培訓機構扣除5000元服務費后全額退款。然而培訓完畢,趙某參加高考后,并未達到清華、北京大學的錄取分數線。于是趙某要求該培訓機構退款。該機構以各種理由拖延,趙某無奈向敘永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機構退還服務費,并支付從2020年9月至返還服務費時止的利息,以及律師費1萬元。
敘永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于2021年1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通過互聯網到庭參加了訴訟。對退還的金額雙方均沒有異議,但培訓機構稱由于疫情原因,資金周轉困難,請求遲延退還和免收利息,不支付律師費。
法院查明事實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該機構于2021年3月底退還一半的培訓費,于2021年4月底退還余下的一半培訓費并支付2000元利息,雙方的糾紛就此了結。
清華、北京大學是廣大學子的憧憬,不少家長都以自己的孩子能考上清華、北京大學為榮,交納13萬元保上清華北大,對于家長來說,無疑有巨大的誘惑力。因此有不少不法分子打著培訓的名義進行詐騙。即使是正規的培訓機構,也并非萬無一失,落榜后難退款也是巨大的問題。法官認為,對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13萬元包上清華北大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屬于有效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該培訓機構保證趙某經培訓后被清華大學或北京大學錄取視為條件成立,現條件未成立,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返還服務費。俗話說:“師傅領進門,修行靠個人。”培訓機構并不是萬能的,家長們還是不要盲目跟風,孩子自身的努力極其重要,交納巨額的費用可能換不來高額的分數和理想的學府,很可能換來的是高昂的代價和沉重的教訓。
(夏益艷 任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