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四川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月上旬,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2名毒品罪犯驗明正身,執行死刑。

  袁某販賣、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共千余克、液體狀甲基苯丙胺14余千克,且非法持有槍支3支。其販賣、制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數量大,系主犯,并在制造毒品過程中隨身攜帶填裝子彈的槍支,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又犯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人民法院以袁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袁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何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共計6千余克,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又系累犯,還非法持有槍支1支,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人民法院以何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何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