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警察將何某從小區內押解出來。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供圖資料圖片:警察將何某從小區內押解出來。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供圖

  中新網綿陽電 (楊勇 周蘭蘭)記者22日從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獲悉,2020年7月13日,綿陽市三臺縣男子何某沖進綿陽城區一小區內,持刀挾持一名3歲小女孩并與警方對峙,后經民警規勸,何某將女孩釋放,事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近日,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何某犯綁架罪、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下午,綿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民警帶領兩名輔警在警鐘街整治點開展交通違法盤查工作。當日14時許,被告人何某駕駛電動車占用機動車道并強行沖卡,被執勤警察攔下。民警在對其進行盤查的過程中,何某突然竄至道路中央,阻礙過往車輛,駕駛警車路過現場的綿陽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隊巡邏二大隊的民警及兩名輔警立即下車制止,隨后將何某帶至道路旁綿陽市城鄉規劃協會宿舍小區入口處進行盤查。

  在盤查過程中,何某突然往小區內逃竄,追擊中,民警將何某按倒在地,何某摸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民警揮舞,掙脫民警控制并趁機竄至附近的一小區進行躲藏,民警立即在小區中進行搜捕。

  藏身于小區門衛室衛生間的何某被發現后立即竄入門衛室,挾持了正在門衛室內玩耍的被害人(案發時3周歲)作為人質,并要求與民警談判。在現場勸說過程中,民警趁機將何某拖出門衛室并進行控制,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2020年7月14日,何某被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執行逮捕。2020年11月25日,涪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綁架罪、妨害公務罪,向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何某挾持兒童作為人質,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屬情節較輕。何某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綁架罪、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經調查,何某曾因犯盜竊罪、犯搶劫罪、犯搶奪罪被判刑。最近的一次,在2018年7月26日才刑滿釋放。被告人何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同時,經鑒定,何某在案發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作案時神志清楚,目的明確,實質性辨認能力完整,案發后存在明顯的自我保護行為,其作案并非受精神病性癥狀影響。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何某犯綁架罪、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