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李月萍 記者 楊棕賢)23日,雅安市雨城區法院院長趙鋒擔任審判長,組成“七人制”合議庭在雅安市雨城區晏場鎮新和村村委會巡回審理了一起涉生態資源刑事案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判處被告人羅某祥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羅某、羅某祥相約一起采取毒魚、網魚的方式,在位于新和村的“周公河珍惜魚類省級自然保護區”范圍河段內非法捕魚。22時許,被告人羅某、羅某祥到小地名叫“河灣”的橋上向河道內投放農藥“甲氰菊脂”,并將下藥情況告知正在釣魚的羅某勇(另行處理)。隨后,3人在河邊巡查,等待魚類中毒上浮。約1小時后,被告人羅某、羅某祥又在河道內第二次投放農藥“甲氰菊脂”。
6月1日凌晨,3人在新和村“廟子沱”河道內用漁網撈到鯉魚、草魚各一條,并將捕撈到的鯉魚和草魚放在羅某勇家中的水池喂養。此后,該河道內有魚被毒后浮出水面,經雅安市雨城區農業農村局專家評估,有鯉魚202斤、草魚2斤、鯽魚2.3斤、小型魚類3斤、鯰魚1斤,共計210.3斤魚被毒死。經鑒定,羅某、羅某祥使用的撒網網目尺寸小于國家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系國家禁用的捕魚工具;經專家評估被告人羅某、羅某祥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4157元,造成魚類資源損失為1662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羅某祥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周公河珍惜魚類省級自然保護區”水產資源的正常生長和繁殖,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息訴。目前,被告人已與雅安市農業農村局達成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并已啟動司法確認程序。
庭審結束后,雅安市雨城區法院牽頭在案發地開展“環境資源審判生態修復專項司法行動暨增殖放流活動”,法院干警現場開展了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參與活動的群眾紛紛表示將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為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