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自貢市大安區交警大隊查處一起駕駛共享汽車的違法行為。共享汽車本是為了方便群眾出行,但卻攜帶安全隱患,這是怎么回事呢?
據了解,春節前,江某在成都市郫都區通過掃碼租賃了一輛號牌為川A74R**的“GoFun”共享汽車,租借時共享汽車“GoFun”公司工作人員向江某承諾:投放到市場上的共享汽車手續證件均合法,未有違規違法情況。江某隨即駕駛該車回自貢老家過年。19日10時許,江某駕駛該車在大安街方向行駛時被自貢大安交警擋獲,并被告知該車“逾期未年檢”及“未放置保險標志”……經查,該車年檢期止于2020年11月30日,已脫檢2月有余且還存在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違法行為。
江某告訴民警自己在租借“GoFun”公司川A74R**的共享汽車時,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自己該車輛屬于合法車輛,并且可以上道路行駛,所以自己對該車存在的“逾期未年檢”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違法行為并不知情。
江某因駕駛逾期未年檢車輛上道路行駛及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兩項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記4分并處罰款200元的處罰。對此,江某對交警的處罰沒有異議,但覺得自己有點冤,認為責任應該由提供“逾期未年檢車輛”的共享汽車公司承擔。
記者從自貢大安交警部門了解到,就該事件而言,除了對駕駛員進行了依法處罰,還會將相關情況抄送至相關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介入調查了解。
江某究竟冤不冤?據媒體報道,有律師認為,江某付費租用共享汽車,那么與共享汽車公司方面就形成了合同關系。作為出租方,公司有義務提供合法合規的車輛供江先生使用。但是,實際中,公司提供的車輛屬于逾期未年檢車輛,存在瑕疵,導致承租方被處罰,存在過錯。因此,承租方有權根據實際被處罰的情況要求出租方賠償損失。
吳禮秋 記者 郭建民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