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區吸煙,遭起! 

    1     2021年1月9日14時許,包某某在熱枯小溝林區撿柴時野外違規吸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規定?!币婪ńo予包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2     2021年1月12日,道孚縣扎拖鄉村民七美某某、仲尼鎮爾吉某某在仲尼鎮折多村林區公路邊吸煙,被道孚縣公安局扎壩片區森林草原防火路面巡查民警當場擋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甘孜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道孚縣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規定,依法給予違法嫌疑人七美某某、爾吉某某行政拘留三日處罰。   

  ▲熄滅的雜草堆  

    3      2021年1月28日,理塘縣公安局接縣應急管理局移送的兩起違規野外用火案。經調查:王某某、李某分別于2021年1月19日和24日在理塘縣德巫鄉日乃金礦違規野外吸煙。據查實,兩名違法行為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涉嫌構成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給予王某某、李某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針對理塘縣德巫鄉日乃金礦涉嫌構成的未嚴格履行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的違法行為,理塘縣公安局已依法移送縣林草局辦理。   

  野外違規用火,遭起!

    1      2021年1月8日9時許,鄭某、西某在甘孜州丹巴縣章谷鎮水子一村用火柴點燃可燃物融化凍冰,清理排水溝。鄭某某等人明知是森林草原防火期的情況下未向鄉、村兩級報備和請示,并且無法出具燒火相關手續,同時房屋修建承包人張某放任鄭某等人的行為不予以制止,沒有盡到監管責任。根據《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依法給予鄭某某、西某和張某某三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      2021年1月9日,巴塘縣林草局工作人員在開展防火檢查時,發現有2名企業人員(李某某、付某某)正在野外違規用火,林業站工作人員立即將兩名違規人員移交該縣公安局森警大隊進行調查處理。   

  ▲警方對野外違規用火現場進行調查  

    3     2021年1月13日,巴塘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到群眾報警稱,在波戈溪鄉果四代山附近發現有煙點。經查,該煙點為波戈溪鄉德帕村村民四某在果四代山煨桑時引起,四某未經野外用火許可,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內,擅自在山區用火,其違規野外用火的行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3條第二項規定,依法給予四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警方在過火后的現場勘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