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銀熙 周蘭蘭

  李某駕駛私家車好意搭載朋友伏某回家,不料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與敬某某駕駛的載貨三輪摩托車相撞,導致伏某以及載貨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敬某某和摩托車上的何某某、郭某某兩名乘客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主要責任,載貨三輪摩托車敬某某負次要責任,伏某無責任。

  經治療康復后,伏某向綿陽市涪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和敬某某賠償其醫療費及傷殘賠償金等16萬余元。日前,涪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根據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條款之規定“當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時,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可減輕其賠償責任”酌定原告伏某承擔被告李某應承擔責任的30%,一審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其朋友伏某12028.65元,被告載貨三輪摩托車主敬某某賠償原告伏某121073.33元。

  案件回顧搭朋友車遇車禍 十級傷殘起訴索賠

  2020年7月8日,李某駕駛小型轎車搭載朋友伏某,沿綿陽市涪城區楊家鎮路段一號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與一輛載貨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伏某、載貨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敬某某以及兩名乘客受傷。交警部門在該起事故調查中發現,摩托車司機敬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敬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伏某及摩托車上的其他兩名乘客無責任。

  伏某受傷后,被送往綿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產生住院醫療費49688.43元。出院診斷為:左側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2020年11月2日,伏某委托一家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伏某的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伏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并經手術治療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

  由于車禍受傷并導致傷殘,伏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和敬某某承擔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64744.43元。

  法院判決“好意同乘”酌減司機30%責任

  庭審中,李某辯稱,伏某晚上在他家中用餐后,搭乘他的車輛回家去,他未收取伏某的任何費用。但出于人道主義,自己愿意承擔伏某一定的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李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敬某某負次要責任。敬某某駕駛的載貨三輪摩托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依照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敬某某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法院認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李某無償服務的善良之舉,應當減輕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酌定原告伏某承擔被告李某應承擔責任的30%。

  涪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伏某12028.65元,被告敬某某賠償原告李某121073.33元。

  法官釋法既保護受害者權益也倡導助人為樂

  辦理這起案件的涪城區法院法官李玲介紹,根據2021年初實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之規定,當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時,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李玲介紹,“好意同乘”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無償性。“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基于親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無償搭載自己的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的情形,也就是生活中人們稱之為“搭便車”。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司法裁判結果不一,引發了較大爭議。對于“好意同乘”過程中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的規定,應當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也尊重我國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保護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就應當為解決民事糾紛設定切實可行的規則。民法典這一規定,有利于倡導助人為樂、好意施惠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