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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極回應傳統村落保護中的難點問題

  對于傳統村落保護,《條例》明確強調傳統村落要實施整體性保護,保持村落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完整性,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權利,促進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首先,《條例》明確了保護對象:經住建部、省政府公布的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和四川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條例》規定,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省住建廳 供圖省住建廳 供圖

  對于傳統村落的保護,《條例》進行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比如,禁止開山采石,占用生態綠地和河湖水域,拆卸傳統建筑的構件,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性、爆炸性等物品。

  同時,《條例》還明確,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對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建設活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罰;對擅自拆除和遷建傳統建筑、拆卸傳統建筑的構件或者破壞傳統建筑整體風貌等行為,由住建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補救或罰款等措施。

  傳統風貌是傳統村落保護難點之一,傳統村落中“拆舊建新”、新建農房風貌與村落不協調的情況時有發生。

  對此,《條例》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明確措施:相關建設活動應當在建筑高度、體量、形態、色彩以及構造裝飾與村落傳統風貌協調一致。同時,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修繕和改造等建設活動,要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取得規劃許可,相關單位在作出規劃許可審批決定前,應當征求縣級住建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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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傳統村落,既要保護好更要發展好

  傳統村落,既要保護好,更要發展好。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傳統村落的主體,居住在其中的村民以及村集體得到發展了,才能更好地促進傳統村落的保護。

  “在以前的傳統村落保護中,我們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大包大攬,引入資金成立平臺公司,但村民和集體的參與度非常低,獲得收益很少。作為傳統村落的主體,村民們只有獲得了實實在在的好處和發展,才能激發他們的熱情,對于傳統村落的保護才會更有生命力。”省農業農村廳鄉村治理指導處相關負責人介紹。

  對此,《條例》進行了積極呼應。

  《條例》強調了“政府引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的原則,明確:在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中,要調動村民和農民合作社積極性。《條例》指出,村民可以房屋、資金、勞務等入股的方式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支持傳統村落建立多種形式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村落集體經濟。

  同時,《條例》還積極鼓勵傳統村落產業發展,強調要在鄉村振興中推動傳統村落的保護和發展。

  《條例》還要求,要積極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納入文化旅游發展規劃,扶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文旅產業,引導、扶持打造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線路。鼓勵合理利用傳統建筑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開展傳統技藝體驗和民俗文化活動,傳承優秀傳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