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元春 四川在線記者 秦勇 自貢觀察 萬方雄

  3月2日,四川在線記者從自貢市貢井區法院獲悉,近日,一起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張某主動到該院繳納罰款2萬元, “我要是早點把欠的10萬元貨款主動付了,也不會多出這個罰款,不懂法吃大虧”。

  而同樣的感嘆,在幾天前,出自同一起案件的某協助調查單位會計楊某口中。

  2019年,貢井區法院受理自貢某電控公司訴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庭審中,張某提 出自己只是項目現場經理,涉案電控設備的真正買家是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官遂要求張某提交相關證據,同時為其另行指定舉證期限。但張某拒不提交任何證據,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付款責任。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張某再度虛假陳述,誤導訴訟方向,導致該案被發回重審。

  在重審中,張某故伎重演,試圖繼續誤導案件的審理方向。為查明案件真相,法官在要求其簽署如實陳述的保證書后,主動前往涉案的自貢某工地項目部調查取證。

  在工地現場,項目部會計楊某本來已經按照法官要求出具相關證明,但在接到一個“神秘”電話后,不顧法官勸阻,當場撕毀證明。

  面對這種公然挑釁司法權威、妨害訴訟的行為,貢井區法院立即對楊某作出拘留和罰款決定。最終,項目部負責人主動出面,會同楊某向法院具結悔過,接受處罰,同時重新出具了相關證明。

  在案件再次審理過程中,法官向張某出示調查證據后,張某仍然心存僥幸,拒不承認相關事實。

  鑒于此,貢井區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決定。經過法官的釋法,張某終于意識到自己故意虛假陳述和隱藏證據的行為已經構成妨害法院訴訟活動的違法行為,后悔不已,幡然醒悟,不但承認自己是涉案電控設備的真正買家,還當天付清全部貨款,第二天,主動到法院交清罰款。

  法官提示: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今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因此,誠信原則已成為每個參與訴訟主體的法律義務,相關公民或者單位,在面對法院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時,應無條件配合和協助,否則要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