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銀熙 周蘭蘭

  李某駕駛私家車好意搭載朋友伏某回家,不料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與敬某某駕駛的載貨三輪摩托車相撞,導致伏某以及載貨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敬某某和摩托車上的何某某、郭某某兩名乘客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主要責任,載貨三輪摩托車敬某某負次要責任,伏某無責任。

  經治療康復后,伏某向綿陽市涪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和敬某某賠償其醫療費及傷殘賠償金等16萬余元。日前,涪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根據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條款之規定“當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時,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可減輕其賠償責任”酌定原告伏某承擔被告李某應承擔責任的30%,一審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其朋友伏某12028.65元,被告載貨三輪摩托車主敬某某賠償原告伏某121073.33元。

  案件回顧 搭朋友車遇車禍 十級傷殘起訴索賠

  2020年7月8日,李某駕駛小型轎車搭載朋友伏某,沿綿陽市涪城區楊家鎮路段一號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與一輛載貨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伏某、載貨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敬某某以及兩名乘客受傷。交警部門在該起事故調查中發現,摩托車司機敬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敬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伏某及摩托車上的其他兩名乘客無責任。

  伏某受傷后,被送往綿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產生住院醫療費49688.43元。出院診斷為:左側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2020年11月2日,伏某委托一家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伏某的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伏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并經手術治療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

  由于車禍受傷并導致傷殘,伏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和敬某某承擔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6474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