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當前,直播帶貨已進入“千家萬戶”,直播平臺上,各名人、專家成為“引流擔當”。在此過程中,代言虛假商品,“打擦邊球”變相帶貨等亂象也時有發生。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守民擬提交《關于對“名人代言”和“專家帶貨”違法行為加強監管和懲治的建議》,建議完善立法與監管體系,構建風清氣正的網絡帶貨環境。
事實上,在規范互聯網直播營銷方面,2020年以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家網信辦也發布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廣告協會制定了《網絡直播營銷活動行為規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等,但因違法成本低、消費者維權成本高、市場監管執法難等問題,該行業仍是亂象叢生。
“現有法律法規,在廣告代言人認定、虛假宣傳、名人代言尤其是專家變相帶貨等方面,仍有滯后。”劉守民舉例說,“比如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但具體實踐中,代言人是否使用過商品或服務難以認定。此外,對于名人、專家在非廣告的宣傳中變相帶貨的現象,也缺少應有的規制。”
對變相帶貨,劉守民認為,應完善對相關行為性質的認定,并進行約束。“首先,應明確具有一定身份的專家進行非廣告宣傳活動應局限在公益領域,不得參加非公益性質的商品宣傳帶貨活動,違反者降低或取消其職稱、任職、待遇等專家資格。其次,應出臺司法解釋,對名人、專家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非公益活動,依法認定為廣告行為,納入現行廣告法規制。”
劉守民同時建議,建立名人、專家違法代言黑名單制度。“相關部門在依法對違法帶貨行為進行處罰之外,還應將違法帶貨的名人、專家拉入黑名單,實行市場禁入,增強監管震懾力。”
劉守民認為,要構建風清氣正的網絡帶貨環境,還需完善監管體系。具體而言,要提高直播帶貨平臺準入門檻,加強產品質量審核,健全合規內控制度,完善自身監管措施;需強化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活動,建立協同治理機制;要進一步厘清直播帶貨行業中相關平臺、經營者與主播的義務、責任的界定和劃分,加大對平臺、經營者、主播的審核、監管力度。
劉守民提醒,違法代言、帶貨,可能承擔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根據《刑法》規定,帶貨名人、專家構成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身份時,對其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法認定為虛假廣告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