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出納被騙轉款8.6萬元法院判其賠償公司1.8萬元
李某畢業于某高校英語教育專業,入職四川某建設工程公司做出納前,曾從事過英語教師、通訊公司營業廳營業員工作。李某擔任出納后,該公司將對外轉款所需的兩個U盾交由李某一人保管。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曾多次通過微信指示李某對外支付款項。2018年4月,案外人曹某冒充張某,通過QQ指示李某對外轉款8.6萬元。李某轉款后報警稱自己被詐騙,該案公安機關已受理。此后,李某離職,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因其工作嚴重失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8.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四川某建設工程公司雇傭沒有專業知識背景和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專業性極強的財務工作,且在日常業務中存在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足以證明該公司本身存在嚴重的選任過失和管理過失,故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分配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向該公司賠償損失1.8萬元。
法官說法
優先適用侵權責任法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金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此案承辦法官認為該規定過于嚴格,且在勞動合同未進行約定或勞動者已離職的情形下無法適用。勞動者因工作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否賠償雖屬勞動爭議范疇,勞動爭議系一獨立案由,但并不因此完全獨立于民事法律體系之外,對于勞動法中沒有規定的內容,依民法原理進行裁判更具說服力。因此,在民法典尚未實施時,參照《侵權責任法》確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對該案作出判決。
律師觀點
勞動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可適用侵權責任編規定
兩起案件的案情十分相似,均是員工被騙導致公司損失,但適用的裁判規則卻略有不同,而對于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造成的損失,是否應向用人單位負賠償責任、如何賠償,現行法律法規也不甚明晰。為此,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四川坤弘律師事務所律師廖禮楠。
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可能因為各種原因直接或者間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在何種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又如何賠償?
廖禮楠告訴記者,勞動者在行使職務過程中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屬于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應當納入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范疇。我國勞動法律對勞動者履職過程中的賠償問題未作明確規定,僅有勞動部1994年頒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有勞動者基于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賠償責任。但這一規章對于歸責原則、責任劃分等并未細化,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半m然勞動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然不能完全脫離于民事法律體系之外,因此,實踐中,勞動者的相關失職賠償責任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精神、過錯歸責原則和損害賠償規定予以確定。”廖禮楠補充說。
如何確定賠償責任比例?廖禮楠分析,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等因素,承擔與之相適應的賠償責任,“不能不問過錯、不考慮案情就武斷地認定只要是勞動者本人所造成就該全額賠償。畢竟,在勞動用工關系中,勞動者提供勞動產生的利益歸屬于用人單位,不應當是用工利益歸于單位,而用工風險就全部轉嫁給員工,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廖禮楠指出,省法院民一庭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九條中也給出了傾向性意見,即“勞動者在履行、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者不存在重大過失只應承擔部分甚至不承擔責任
廖禮楠認為,相對合理的勞動者失職賠償責任制度,應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同時也應兼顧公平原則,由用人單位適當分擔用工過程中的風險。如果勞動者是故意造成損失,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勞動者基于過失造成單位損失,除應當考慮其過失程度外,還應當考慮案情具體實際、用工單位的過錯等因素,綜合確定勞動者賠償責任的大小。
“一般而言,勞動者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可由勞動者承擔全部或一部分賠償責任;勞動者只存在一般過失,則勞動者只應承擔少部分責任,甚至不承擔責任?!绷味Y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