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趙詩柯

  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給單位造成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3)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發布了該院近期審理的兩起因員工被騙導致公司損失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確定責任比例,酌情確定了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

  案例1

  員工被騙轉賬近30萬元法院判決公司承擔絕大多數責任

  “你馬上從公司賬戶上支付合同保證金給對方,相關手續之后再補上……”在QQ上收到“領導”發來的這樣一段話后,某公司員工戚某并未多想,立即按照“領導”的付款指示,將28.8萬元轉到了廣州某公司的賬戶上。然而,讓戚某沒想到的是,自己不僅遭遇了騙子,而且還面臨著公司的起訴索賠。

  戚某是成都某商貿公司的員工,從事行政工作,每月工資3800元。2019年8月12日,戚某突然在QQ上收到公司領導“周總”發來的消息,要求其盡快從公司賬戶上支付28.8萬元合同保證金給廣州某公司。由于此前公司領導經常使用微信指示她對外轉賬付款,戚某也一直是這樣操作的,她便很快完成了轉賬付款并通過QQ向“周總”匯報。不料,“周總”又催促她立刻支付7萬元尾款給對方。這時,戚某才意識到有點不對勁,于是在微信工作群內匯報了這一情況。隨后,戚某所在的成都某商貿公司選擇了報警。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成都某商貿公司的慣常做法是通過微信指示戚某對外轉賬付款,戚某應對通過QQ方式指示付款保持警惕,也應通過其他方式向該公司負責人核實,戚某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但是,成都某商貿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安排戚某從事行政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疏于對員工的監管和培訓,未能更好地從制度設計以及實施上盡到主要的注意義務,應對其損失承擔絕大多數責任。最終,法院依據公平原則,酌情確定戚某賠償該公司3萬元。

  法官說法

  勞動者非故意應合理分配雙方風險和損失

  此案承辦法官表示,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考慮雙方過錯程度確定責任比例。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即開始承擔用人風險,用人單位須盡到一定的監督、管理、教育或控制義務,勞動者為企業創造利潤,相應的職務風險也應由企業承擔,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忠實和勤勉義務。

  考慮到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享有勞動成果,勞動者不存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之故意的情形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應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合理分配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