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酒精“上頭”逞一時“威風”,借酒撒潑、尋釁滋事本就犯法。拒不配合警察執法,甚至暴力抗法,酒醒后再多的悔恨也為時已晚。
去年1月19日,“喝高了”的冷某某酒后滋事,并對前來制止的民警肖某某、楊某某、江某某進行毆打,導致民警受傷。3月10日,記者從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法院審理冷某某妨害公務罪一案,判處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2020年1月19日,德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廬山路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旌陽區龍泉山南路某酒店有人滋事。
接警后,民警迅速趕至現場,在酒店3樓發現數名男子扭打在一起。民警立刻開始控制現場,同時,向派出所請求增援。
過程中,“喝高了”的冷某某,不僅不聽勸,還出言辱罵,出手對民警肖某某、楊某某、江某某進行毆打,暴力抗法。最終被民警依法制服。
經德陽市中西醫結合醫院診斷:民警肖某某為腦震蕩和頭皮軟傷、楊某某為胸壁挫傷、江某某為右腕外傷。經鑒定,肖某某所受傷不構成輕微傷。
庭審時,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對自己酒后情緒過激的犯罪行為感到后悔,多次向民警道歉,取得諒解。
法院裁判, 被告人冷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懲處。旌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冷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