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消費付款受限

  支付方式應自由選擇

  近年來,因商家拒收現金造成消費者投訴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王先生就遭遇了這樣一件煩心事。

  2020年3月26日,王先生在阿壩州臥龍特別行政區耿達鎮某加油站加完油付款時,被告知必須關注加油站公眾號才可付款,拒絕接收現金和微信等其他支付方式。交涉無果后,王先生只有按其要求關注公眾號付款后離開。王先生認為加油站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四川省阿壩州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阿壩消委)投訴,要求加油站進行整改并向自己賠禮道歉。

  經阿壩消委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人民幣是法定的流通貨幣,消費者在消費時,既可以選擇現金支付,也可以選擇銀行卡、手機等移動方式進行支付,經營者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加油站指定支付方式的行為系設定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加油站立即整改指定支付方式的行為,并通過電話向王先生賠禮道歉。

  “本案是經營者指定支付方式,限制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產生的消費爭議。”北京隆安(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甘露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人民幣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經營者無權指定消費者的支付方式。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于支付方式,消費者有自由選擇權,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費者其他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