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別報道

  ■ 本報記者 吉雪嬌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將至,消費維權再次成為關注熱點。3月11日,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四川省消委)發布2020年四川省消委組織消費糾紛調解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分期付款變貸款、支付方式被限定等金融消費場景。

  消費分期變貸款

  營銷套路需提防

  隨著消費金融場景的拓展,近年來,分期付款成為部分消費者的選擇。不過,消費者余先生的一次消費分期,卻為其帶來意料之外的煩惱。

  2020年10月6日,余先生在南充某商場購買一臺空調,銷售人員稱辦理分期付款可享受300元返現。隨后,余先生支付全款并簽下分期付款《服務協議》,由經營者工作人員為其下載APP完成身份證和銀行卡綁定。但當晚余先生收到APP發來的一條信用貸款已通過審批的短信:貸款為10499元,借款期數為12期,2020年11月7日應還第一期借款844.32元。余先生對此感到意外,“自己已付清貨款,何來一筆額外信用貸款?”

  隨后,余先生多次聯系工作人員,要求立即取消該筆貸款業務,工作人員以已經簽訂相關協議為由拒絕。于是,余先生投訴至南充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南充消委),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經南充消委調查,經營者未如實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消費的性質和權益,以返還獲利誘導消費者辦理信用貸款。消費者已提前全額支付了貨款,而分期獲得的貸款進入商場公司賬戶,再用消費者已繳納的空調貨款分期還這筆貸款,增加了消費者的信用風險。

  南充消委認為,工作人員在向消費者介紹該優惠活動的時候,故意將“貸款”表述成“分期付款”誤導了消費者。在多次調解后,經營者同意取消為消費者辦理的貸款,已經返現給消費者的300元優惠不予收回,且負責人現場給消費者賠禮道歉。

  針對本案,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韋海軍表示,消費者在支付空調全款的情況下,又在銷售人員的誘導下通過APP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系,取得與常理不符的意外利益,消費者應有自我保護意識,做出理性的消費決定。

  韋海軍認為,在本案中,經營者未按照《消法》第二十條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義務和重要信息的提示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很難確實明知建立借貸關系的法律后果,貸款合同解除是符合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本案所涉的各方主體都可能成為受損者,要強化經營者的責任意識,切實地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