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為規避法律政策借名買房不受保護
該案主審法官劉力平表示,近年來,許多購房者出于規避限貸和限購政策、簡化手續、減少稅費或者享受優惠等目的,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和辦理產權登記,在實踐中形成了大量借名登記現象。在借名買房糾紛中,借名人主張房屋確權最主要的理由之一就是房屋的真實權利狀態與登記狀態不一致。
民法典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明確指出,“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借名人與登記權利人之間關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認定只能約束雙方,不產生直接設立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據借名買房協議的約定直接取得所有權,但可提起合同之訴,要求登記權利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劉力平表示,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在借名買房的行為發生之時并不違反限購政策情況下,因買受人并非為規避限購政策而借名,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后續限購政策調整并不影響其基于借名買房協議主張過戶。如果當事人借名買房往往系出于規避法律政策,如規避房貸,稅收,限購等政策,借用他人資格享受某種購房優惠等目的,實際上是對相關政策的架空,如果可以取得所有權,那么將導致政策落空,違背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遵守國家政策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