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庭銘

  3月15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當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宜賓市政府原副秘書長左成業受賄罪一審的刑事判決書。

  宜賓市屏山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左成業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自2001年起至2020年案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145萬元(其中索取他人財物1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據此,宜賓市屏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左成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2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被告人左成業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十萬六千四百二十九元,予以沒收。

  判決文書顯示,2001年至2019年,左成業先后多次在辦公室等地收受宜賓市翠屏區某拆遷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徐某某所送現金共計43.9萬元。

  此外,左成業還曾多次索賄。2012年至2015年,左成業先后6次在宜投集團地下車庫等地收受四川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所送現金共計275萬元,其中50萬系左成業以急需用錢為由向程某某索要。

  左成業先后多次收受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陳某甲所送現金共計115萬元。其中100萬系左成業以購房需借款的名義向陳某甲索要。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左成業在擔任宜賓市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翠屏區打金里農貿市場周邊拆遷項目等方面為該企業提供幫助,以為父母購買電梯房借錢為由向黃某2索要30萬元。

  根據判決文書,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左成業在擔任宜賓市房地產管理局副局長、宜賓市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和宜賓市住建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獲取、款項撥付等方面為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幫助,收受程某、陳某甲等32人的賄賂共計114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左成業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14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左成業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對其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予以追繳。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左成業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145萬元(其中索取他人財物1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左成業屬初犯、偶犯,可從輕處罰的問題。經查,左成業自2001年起收受他人賄賂至2020年案發,時間跨度長達二十年,不應認定為初犯、偶犯,法院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做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