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庭審現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中新網成都3月17日電 (記者 安源)記者17日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于今日開庭審理了江某被訴高空拋物罪一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該案是“高空拋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決。

  據了解,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溫江區某小區四樓租住房內與女友因瑣事發生爭吵,一時激動,將一個重達8.32千克的行李箱從4樓的客廳窗戶扔出,使其墜落至樓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眾見狀報警。溫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鑒于被告人江某認罪認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寬處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的規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據介紹,高空拋物、墜物行為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極大,防不勝防,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高空拋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規定的新罪名,該罪名作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