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月詩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劉冰玉)成都男子購買空調后被廠家告知無法享受三包服務,商家卻說廠家不予三包并不能證明商品是假貨,男子遂起訴至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商家退貨退款2.65萬元,并支付3倍賠償金7.95萬元。

  2018年10月,成都市民周某經某裝修工作室介紹花費2.65萬元向某商家購買了三臺國內某著名品牌中央空調,并安裝在位于彭州市的房屋中。可剛裝好不久的空調卻頻繁出現跳閘的情況,周某多次聯系商家上門處理但未能徹底解決問題。2019年9月,周某鄰居家的同品牌空調正在做維修,便讓師傅順便檢測一下,沒想到師傅把空調拆解下來檢查后告訴周某:空調主板型號信息、出廠編碼信息等模糊不清,部分還被損毀,壓縮機銘牌條碼也被損毀,無法享受商家的售后服務。周某隨后投訴了商家。10月,該品牌空調總公司向彭州市市場監管局出具書面《產品鑒定說明》,證明該空調外機不符合公司產品標準,不是原裝正品,而是被改造過的產品。

  2020年1月,周某向彭州市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認定商家的行為構成欺詐,貨款退 一賠三,裝修工作室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商家辯稱,原本一直在成都官方經銷商處進貨,但該空調最近缺貨,遂通過朋友介紹在山東供貨商處調貨。空調到貨后,不知道條形碼被損壞的事實。裝修工作設計室表示愿意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商家作為空調經營者,未按生產者指定的正規銷售渠道采購空調,無法保證空調符合在產品或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其向消費者銷售的空調不是品牌正品而是被改造的產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家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商家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鄧平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適用“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規則,這關鍵看商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欺詐行為既可是積極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行為。國家關于家用電器的三包規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依據,是否享受三包政策也是消費者消費過程中除產品品質以外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案中,該商家作為專門從事空調銷售的經營者,應當熟知各品牌空調的銷售及售后服務政策,商家從非常規渠道購買空調時,就應當知道該產品可能導致無法享受廠家的售后服務。因此,商家在銷售和交付商品時沒有告知周某該批空調不能享受廠家售后服務這一重要內容,構成消極的不作為欺詐行為,符合“退一賠三”的法定要件,故對周某主張賠償三倍價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裝修工作室作為買賣合同介紹人,自愿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予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