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出生后,小劉一直不聞不問,不支付任何費用。”李爺爺說,自家的事,走到要靠打官司來解決這一步,實在有一言難盡的苦衷。小劉一直沒有擔起當父親的責任,不但不感激李爺爺對孩子的照顧,還理直氣壯地認為李爺爺家庭經濟條件好,帶外孫女是應該的,這讓李爺爺傷心至極。

  2021年3月3日上午,李爺爺一紙訴狀將女兒小李和女兒前夫小劉告上了法庭。

  李爺爺認為:法律規定了,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顧外孫女所花費的必要費用,小李、小劉應當支付。

  李爺爺向法院提交兩個主張:一是要求小李、小劉兩人支付外孫女出生以來自己墊付的醫療和生活費8萬余元;二是支付自己照顧外孫女所產生的“帶孫費”4萬元。

  旌陽法院主審法官對照《民法典》相關條例,向當事人詳細做了釋法工作。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撫養責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義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無法定義務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情況下,所負擔的照顧孫子女、外孫子女所花費的必要費用,應當依法由父母承擔。

  解“法結”的同時,旌陽法院更注重解“心結”。主審法官反復、耐心地做溝通工作,喚醒當事人對家人付出的重視和感恩。“家庭”“親情”本就與“奉獻”“付出”緊密相關,金錢無法衡量。“帶孫費”更多地體現出子女們“理所應當”式的啃老,忽視老人的付出,讓老人逐漸感到痛心、寒心。

  經過努力,案件最終達成調解:小劉及小李自愿向李爺爺支付1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法官寄語:

  祖帶孫屬于道德范疇的“情分”,不屬于法律范疇的“本分”。 帶與不帶是祖輩自我選擇的權利,作為子女不可、也無權強求。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個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要幫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圩?,就需要父母傳承感恩、善良的傳統美德,為人父母,要感謝老人的辛苦付出。

  家庭和諧, 生活才會更美好,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精髓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