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麗梅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張某在某汽車服務公司應聘高薪駕駛員,工作兩個月后覺得工資不理想,和公司簽協議買的運營車還得每月還貸款,便想把車退給公司不干了,誰知貸款還得繼續還,便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判決《汽車租賃合同》解除,該汽車服務公司向張某支付月供款。
分期付款買車運營但不登記在自己名下
家住成都的張某看到某汽車服務公司發布的一則招聘駕駛員廣告,“每月收入保底2萬元”的內容讓他心動不已。在該汽車服務公司引導下,張某簽署了一系列合同,購買了車輛開始運營。兩個多月后,由于收入達不到預期,張某找到該汽車服務公司要求退車。一番激烈爭論后,該汽車服務公司同意退車,并向張某出具《退車協議》,寫明車輛退回該汽車服務公司,車輛月供與張某無關等內容。
10個月后,張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開庭傳票。原來,某金融公司因張某未按時支付月供,將張某和某汽車服務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庭審中,該汽車服務公司認為,還款義務人是張某。張某則表示,買車當天,他在某汽車服務公司引導下,與某金融公司簽訂《抵押貸款合同》,以分期付款形式購買了某車輛銷售公司的車,張某每月向某金融公司支付車輛月供款。同時,張某與某車輛銷售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議》,載明張某將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登記在某汽車服務公司名下,且張某保留車輛所有權,并向該汽車服務公司交納掛靠管理費等費用。然而次日,張某與該汽車服務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與此前合同約定相矛盾的是,這份合同約定張某承租案涉車輛并向該汽車服務公司支付月租金,且該汽車服務公司享有案涉車輛完整所有權。
法院審理認為,退車協議與某金融公司的主張無關,張某應承擔支付車輛月供的義務,遂判決張某向某金融公司歸還剩余月供和罰息、復利。
退車后還要付月供當事人起訴三家公司
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張某將某汽車服務公司、某金融公司、某車輛銷售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汽車租賃合同》,并由該汽車服務公司退還其交納的費用和前述判決載明由其歸還的車貸。
庭審中,張某和某車輛銷售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某汽車服務公司、某金融公司均未到庭。
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汽車租賃合同》和《退車協議》均是張某與該汽車服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內容不能約束某金融公司和某車輛銷售公司。已履行的《退車協議》屬于雙方對《汽車租賃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意見,且該汽車服務公司在《退車協議》中明確表示車輛月供與張某無關,故在張某承擔前述生效判決載明的月供款后,依法有權向該汽車服務公司追償,遂作出前訴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近年來,法院已收到多起因高薪廣告而陷入買車困局的案件。此類案件是一些不良商家為了銷售車輛而夸大其詞,以高薪廣告為誘餌,缺乏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的駕駛員、車主未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即簽訂合同,不注意保存證據,導致巨大的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建議相關部門規范市場行為,廣大駕駛員、車主也應增強法律觀念和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