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撫養(yǎng)責任在父母”
必要費用應由父母承擔
“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和撫養(yǎng)責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該案承辦法官對照民法典相關條例,向當事人做了詳細的釋法工作。法官解釋,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撫養(yǎng)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義務。“該案屬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無法定義務撫養(yǎng)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情況,李大爺所負擔的照顧外孫女所花費的必要費用,應當依法由小李和小劉承擔。”
解“法結”的同時,旌陽區(qū)法院更注重解“心結”。承辦法官反復、耐心地做溝通工作,喚醒當事人對家人付出的重視和感恩。經法官多次與當事人溝通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小劉及小李向李大爺支付10萬元。
這起案子前期調解了兩個多月,承辦法官告訴記者:“三方其實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不想傷害孩子,所以從有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長的角度,我們的調解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祖帶孫屬于道德范疇的“情分”,不屬于法律范疇的“本分”。承辦法官表示,帶與不帶是祖輩自我選擇的權利,作為子女不可、也無權強求。“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個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承辦法官進一步提醒道,做父母的要幫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就需要傳承感恩、善良的傳統(tǒng)美德,要感謝家中老人的辛苦付出。
“家庭、親情本就與奉獻、付出緊密相關,金錢無法衡量。”法官表示,“帶孫費”更多地體現出子女們“理所應當”式的啃老,忽視老人的付出,讓老人逐漸感到痛心、寒心。
法官說法
據該案的承辦法官介紹,“帶孫費”從法律意義上講,應當屬于無因管理之債范疇,《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無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與適當補償。”
法官進一步解釋道,“帶孫費”應當是指祖輩在沒有法定義務或者是明確接受子女委托的情況下,因照顧孫輩而發(fā)生的必要費用,當然是否構成無因管理不能一概而論,具體個案情況及證據不一致,認定也就有所不同。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