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煜凌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3月23日,記者從廣元市旺蒼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昨日審理并生效的一起無證駕駛無牌電動車的交通肇事案件。
未登記的兩輪輕便摩托車,出事故后,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駕駛車輛到底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駕駛該類車輛,是否需要合法取得駕駛證件?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頒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凡是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有可能對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構成交通肇事罪。凡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致人重傷、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故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緩刑。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
案情回顧 騎電動車撞傷橫過馬路者
2019年7月13日9時許,44歲的旺蒼人李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電動車搭乘其子,沿旺蒼縣新華街由西向東行駛時,將橫過道路的行人何某某撞倒(男,65歲),造成李某某和何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立即將傷者何某某送到旺蒼縣人民醫院救治。
經鑒定:何某某為特重型顱腦外傷,其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經旺蒼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某在未依法取得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依法登記入戶的兩輪輕便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經過路口未減速慢行、避讓行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何某某橫過道路未充分觀察道路的車輛情況確保安全,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9年11月27日,李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旺蒼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旺蒼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旺蒼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焦點 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
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李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電動車是因為相關部門不予辦理登記。電動車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輛,指控其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成立。事故發生后,李某某已支付被害人醫療費7萬余元,另貸款10萬元已向法院支付用作賠償,賠償態度積極。李某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非監禁刑。
另查明,交通事故發生后,李某某當即將被害人攙至路邊,托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將被害人送至旺蒼縣人民醫院救治,之后撥打了報警電話。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9年8月10日,經鑒定,肇事車輛被認定為機動車中的兩輪輕便摩托車。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害人先后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其間李某某先后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法院受理后,就被害人附帶民事賠償事宜,召集雙方進行了庭外調解,李某某賠償態度積極。2021年1月28日,李某某通過銀行貸款,向法院專戶轉入10萬元賠償款。
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發后,李某某積極救助被害人,主動報案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積極籌款賠償,賠償態度真誠,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認罪認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所在社區也沒有不良影響。被告人李某某系家庭唯一收入來源,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對其宣告緩刑,有助于被害人最大限度地獲得賠償救濟,同時有助于對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庭的救贖。
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緩刑。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