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類健全科技人才評價標準
(十八)對于基礎科學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突出科學精神、能力和業績,注重評價研究成果的原創性、科學價值以及對所在行業或領域的社會貢獻等,不把論文數量作為職稱評審等人才評價的強制標準。
(十九)對于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注重評價專利發明和運用、成果轉化和推廣、創辦領辦企業以及產學研協同等方面,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二十)對于科技成果轉化人才,注重評價成果創新性、技術轉移能力和科技金融要素整合能力以及成果轉化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二十一)對于實驗技術和科研條件保障人才,以行業專家和服務對象評價為主,注重評價工作績效、社會影響力或作用等,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二十二)對于科學普及類科技人才,注重評價在科普活動組織、科普作品創作和科學普及推廣等方面的能力素質、工作績效及社會影響等,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六、加強對省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
(二十三)省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其履行職能職責情況,包括隊伍建設、條件建設、創新能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成效及成果學術價值等。
(二十四)對于基礎前沿類研究機構,注重評估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等。實行論文評價代表作制度,每個評估周期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0篇。
(二十五)對于應用技術開發類研究機構,注重評估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和經濟社會影響等,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二十六)對于公益類研究機構,注重評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績效,突出考察其實現國家或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目標和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七、加強論文發表的支出管理
(二十七)鼓勵發表高質量論文,包括發表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論文,以及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以下簡稱“三類高質量論文”)。上述期刊、學術會議的具體范圍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本著少而精的原則確定。其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參照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入選期刊目錄確定;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結合學科或技術領域選定。發揮同行評議在高質量成果考核評價中的作用。
(二十八)對于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代表作和“三類高質量論文”,發表支出允許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中按規定據實列支,其他論文發表均不得列支。對于單篇論文發表支出超過2萬元人民幣的,需經該論文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對論文發表的必要性審核通過后,方可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九)對于發表在國家“黑名單”和預警名單學術期刊上以及省級“黑名單”和預警名單學術期刊上的論文,相關的論文發表支出不得在省級財政資金中列支。不得使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獎勵論文發表。不得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獎勵獎金掛鉤。對于違反規定的,追回獎勵資金和相關項目結余資金。
八、強化監督檢查宣傳
(三十)開展破除“唯論文”不良導向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存在嚴重“唯論文”問題或存在獎勵論文發表的相關單位,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并責令整改。加強對咨詢評審專家的培訓引導,對項目評審中存在“唯論文”現象的,及時予以糾正。
(三十一)相關單位要加強論文發表署名管理。要按照對科研成果的學術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反對無實質學術貢獻者“掛名”。對論文無實質學術貢獻仍然“掛名”的,要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三十二)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傳,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不得過度宣傳論文發表情況,不提倡將論文數量、影響因子作為宣傳報道、工作總結的重要內容。